[40][德]英格博格·普珀:《法学思维小课堂》,蔡圣伟译,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84页。
如果赋予类案以潜在的裁判规则的属性,在逻辑上就要指认作为类案的指导性案例属于裁判依据的范畴,而与下面的认知理由相冲突:指导性案例不能为待决案件提供裁决依据,而只能为该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提供理由。通过对指导价值与法理理由的内在关系分析,本文回答了如下基本问题:一是类案之所以能够同判,不在于已决案件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或案由的相同或相似,也不在于待决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或裁判规则,其机制在于已决案件与待决案件在说理理由,即它们在法理理由上的一致性。
指导性案例的法理理由是揭示指导性案例意义世界的核心概念,它为理解什么是指导性案例提供了新的视角。指导性案例规范研究以经验、材料和矛盾的现实因素作为问题导向,赋予法律鲜明的实践品质,为构建案例法学话语体系、逻辑体系和学科体系提供了理性动能。事实上,不是任何推荐主体都可以全面、准确地提炼裁判要点,也不是推荐主体提炼的任何裁判要点都会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可。1自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1号至2021年12月发布指导性案例178号,我国实施司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已10周年。命名和分类是与概念相关的范畴,是形式逻辑思维的外化形式。
从一般性案例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其间注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在指导性案例与法源的关系的研究方面,无论对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地位如何定性,都提升了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因素。[15]这也就是说,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
只有把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发展政治权利和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我国人权事业全面、高速发展。3.为我国正确处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提升了我国的国家形象。江泽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指出人权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历来主张,对待人权问题,只能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对话与交流来处理。
[⑩]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8页。1999年6月,在中央扶贫工作会议上,他强调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27] 《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注释: [①]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加快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要求。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民族性特殊、各国的国情特殊、实现人权的途径特殊。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⑦]2000年9月,江泽民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讲话强调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必须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开展,这是保护和促进人权事业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席卷全球,给各国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一方面东欧剧变,西方国家加大对我国的制裁和施压,另一方面国内正经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
所以,在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的同时,提高人们对于人权问题的认识,加快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成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5]《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8-1549页。
[⑧]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二、江泽民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
[12] 《人民日报》,1998年9月15日。[17]1999年3月,在同瑞士联邦主席德赖富斯会谈时他强调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国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社会制度不同,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而不可能都遵循一个模式。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⑩]1997年10月,江泽民访美期间强调中国是一个有十二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这个国情决定了在中国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中国政府一贯秉持平等基础上的对话和沟通,先后挫败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联合国大会上炮制的反华提案,增进与世界各国的相互了解,共同促进人类人权事业的发展。但是,人权的普遍原则性总是通过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人权实践和形态来实现的。
[28]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4页。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事业,不管这个国家是大是小、是强是弱,都应由本国政府依靠自己的人民自主去解决。
江泽民强调,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他在多种场合中都提到中国尊重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同时认为由于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时要与具体国情结合,这样才能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
对于世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中国主张平等基础上的对话。在人权建设道路上,我们将根据自己的国情和人民的意愿,以建设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吸收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和文化成果,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向前发展。
[④]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1999年10月,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指出只要世界上还存在不同的国家,只要我们这个星球上的人民还生活在不同的国度里,人权问题就始终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⑧]没有主权,也就谈不上人权。尊重人权,现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1998年9月,在会见联合国人权代表时他指出中国是一个有着12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首先考虑中国的国情,中国首先要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国务院配合一些西方国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大搞反华提案,每年发表年度《国别人权报告》,对中国人权进行歪曲责难,意图用人权干涉中国内政。
[②]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123页。人权斗争既体现出不同人权主张和观念之间的分歧,更包含着政治和社会制度之间的较量。
中国尊重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同时认为,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文化、历史传统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保护人权的具体措施和民主的表现形式应有所不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篇章,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
他在多种场合中都提到中国尊重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同时认为由于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时要与具体国情结合,这样才能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因此,确保中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乃是不断改善人权状况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内容。[18]同年11月,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时指出世界应该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国际新形势,我国不断深化改革面临的新问题,这些对于我们党领导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高人民权利和加强人权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中国政府始终把民主与法制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采取立法和行政等各项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内容提要:苏东剧变以后,美国等西方国家从推行西方社会制度和霸权主义的政治需要出发,伙同其他少数西方国家掀起反华浪潮,连续多次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策动搞反华提案,其目的是借人权问题丑化中国的形象,干涉中国内政。
[⑨]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1991年10月,江泽民指出在观察各国的民主、自由、人权状况时,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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